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皖1002刑更7号
罪犯甘洪河,男,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570319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024年8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24)皖10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甘洪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甘洪河以其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甘洪河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的规定,暂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甘洪河暂予监外执行,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