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罪犯甘洪河,男,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5703192139,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北山教师楼5单元302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案号为(2024)皖1002刑初194号】。
案件生效后送监狱执行期间,甘洪河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身患疾病为由申请对甘洪河暂予监外执行,黄山市看守所向本院递交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经审查,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意见(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五里亭路8号屯溪区人民法院,联系人:许春里,联系电话:2319351)。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