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002破7号之二
申请人:黄山市萱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云大道57号国际旅游礼品城C2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UDGXW40。
法定代表人:李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4年6月25日,申请人黄山市萱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裁定认可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债务人黄山市萱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债权人黄山市徽州区利民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6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黄山市徽州区利民建材经营部同意黄山市萱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其一次性清偿债权46689.03元。
本院认为:债务人黄山市萱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债权人黄山市徽州区利民建材经营部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黄山市萱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州区利民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6月25日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终结黄山市萱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严 明
审 判 员 程巧云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晓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