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屯溪区法院依法对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涉毒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全某9次以500元至550元的价格将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贩卖给未成年人杨某、徐某,后杨某两人又将其中2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交给了刘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全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抽了“上头”,卖了“上刑”。依托咪酯具有很强的致幻性和成瘾性,且常常伪装在电子烟中,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极易对青少年造成危害。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意味着非法滥用、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的,一律按照涉毒品违法犯罪处理。
屯溪区法院将继续公正审判毒品案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禁毒宣传,切实增强未成年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