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从网上购买保健品标签和“某软胶囊”药品标签,以及大量塑料空瓶、瓶盖、生产日期打码机,采购大量散装核桃油胶囊,自行将核桃油胶囊封装到塑料空瓶内,打印上生产日期。并通过电话向全国各地的老年人推销,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购标签,还请人修改并打印制作标签,然后将相应标签贴在封装好的塑料瓶上,以货到付款方式邮寄售卖。高某某以上述方式共计销售伪劣保健品约38万元、“某软胶囊”假药约7000元,非法获利约15万元。
裁判结果
屯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自行封装贴标签的伪劣保健品和假药,获取非法利益。其所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涉及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药品领域,犯罪侵害对象指向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法院依法对其非法销售行为予以打击,有力净化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老年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二
汪某诉陶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原告汪某与被告陶某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约定陶某将登记于第三人张某名下的车辆出售给汪某,车辆价款15.8万元,陶某同时承诺案涉车辆仅右后方有刮蹭补漆,无其他事故。汪某签订合同后,应要求分别向陶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转账88000元、70200元。案涉车辆后过户至汪某名下。同年12月,汪某发现案涉车辆为右C柱内侧钣金、右侧下边梁有修复的事故车辆,要求陶某给出合理解释,未得到回应。汪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陶某等返还车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裁判结果
屯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车辆仅右后方有剐蹭补漆,无其他事故,但实际上案涉车辆右C柱内侧钣金、右侧下边梁有修复记录,该事故已远超出卖人披露的车辆剐蹭补漆的程度。陶某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也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汪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主张返还购车款及其他合理赔偿。经调解,陶某同意解除二手车销售合同,并返还汪某购车款158200元,另一次性赔偿汪某其他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二手车交易中,车辆事故信息对于消费者的购车意向、成交价格等均有一定程度影响。本案中,法院支持原告向披露商品信息不真实、不全面的二手车商家要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对于构建诚实守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三
汪某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原告汪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约定汪某向该公司订购某品牌汽车一辆,定金2万元,总价款36万元。双方约定最迟交车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因车辆生产厂家缺少配件,该公司无法按约交付车辆。汪某于2022年12月19日告知该公司,如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就走退款程序。之后,该公司未按约交付车辆,亦未退还汪某定金,汪某遂于2023年1月6日诉至法院。该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退还汪某2万元。
裁判结果
屯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公司未按约在最迟交车期限前交付车辆,导致汪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遂扣除该公司已返还的2万元后,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汪某定金赔偿款2万元。
典型意义
汽车作为日常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已逐渐成为群众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消费品,由此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公司收受定金后未按约交付车辆,致使消费者购车目的落空,亦未及时返还定金,有违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经营者义务。法院通过判决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