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俊宏:
本院受理原告左珍珍与被告方慧、你、黄山市屯溪区童年印记艺术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黄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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