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大卫:
本院受理原告孙桂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66000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44501.12 元(以人民币 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 8 月 19 日;以人民币 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1 日:以人民币 66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1 月 4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以人民币 66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1 日)(第 1、2 项暂合计 210501.12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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