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491号之一
吴黎明、安徽惠凌斯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奇立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黎明、安徽惠凌斯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0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谢一鸣
电话:0559-232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