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执1857号
缪宝权、黄山鹰枭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黄山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139号黄山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内的各类健身器材及配套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002执1857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缪宝权、黄山鹰枭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139号黄山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内的各类健身器材及配套设备。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并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第5个工作日上午9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在选择评估机构后第5个工作日到上述资产处参加评估,并于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