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与缪宝权、黄山鹰枭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皖10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缪宝权、黄山鹰枭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139号黄山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内的各类健身器材及配套设备可供执行并已被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将于近期对上述健身器材及配套设备予以拍卖。
为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相关权利人在张贴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并申报权利,如逾期未能提交,本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视为上述财产不存在相关权利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联系人:周超
联系电话:0559-231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