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越: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时代五金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时代经营部货款29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2988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5日开始按照LPR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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