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549号
黄山徽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孙徽:
原告崔华侨与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亚林水产商行,第三人黄山徽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富明、汪军、孙徽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效力告之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不得追加原告崔华侨为(2022)皖1002执75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案件受理费由黄山市屯溪区亚林水产商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