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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2931号盛利华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3 17:12:4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盛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有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盛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有富货款8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胡建华

联系电话:0559-2319663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