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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3317号姚志峰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8 17:01:3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1002民初3317号

姚志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姚志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审判员:汪卫东

电话:0559-2319323

邮政编码:24500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