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939号
曹永林、曹真秀、曹忠英、曹忠玲、曹忠辉、曹忠敏:
本院受理原告吴佳慧与被告曹永林、曹真秀、曹忠英、曹忠玲、曹忠辉、曹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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