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216号
程莉、袁开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诉被告程莉、袁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97771.38元、利息5290.98元、罚息98.41元,合计603160.77元(利息系截算至2021年12 月17日止,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律师费用120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 1、2 项贷款本息及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人:朱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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