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227号
程崇鑫:
本院受理程红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程红旗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