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055号
刘万花: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龙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万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龙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2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6433.2元(详见逾期违约金计算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10: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朱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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