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196号
褚永柱: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宝开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市宝开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褚永柱支付货款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褚永柱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晶
联系电话:0559-231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