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阮氏贤孺(NGUYEN THI HIEN NHO) :
本院受理原告徐敏仂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原告徐敏仂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徐紫怡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人: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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