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157号
刘振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与被告刘振强、黄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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