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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3093号吴有琴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5:0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1002民初3093号

吴有琴:


原告胡有顺与被告吴有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审判员:汪卫东

联系电话:0559-2319323

邮政编码:24500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