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084号
洪绍军:
本院受理原告罗士杰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罗士杰的诉讼请求为: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绍军支付货款7493.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绍军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422.82元(以7493.3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49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8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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