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086号
钱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黎阳支行与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建敏厨具批发部、朱建敏、钱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2320元、罚息113.82元,合计812433.82元(利息系截算至2023年4月14日止,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律师费用10561元、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贷款本息及费用范围内享用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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