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044号
刘林利: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华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林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4251元,违约金1275.34元(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3月12日,后续以4251元为基数,以日1%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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