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040号
程瑜:
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716.6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05月10日为4040.76元);三、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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