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491号
吴黎明、安徽惠凌斯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奇立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效力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修复费用等合计1010737元以及利息39302.23元(利息以10107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30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暂算至2023年8月10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谢一鸣
电话:0559-232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