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夏伟:
本院受理原告叶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叶频的诉讼请求为: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夏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 (自2022年12月25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江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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