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963号
方仙利:
本院受理原告汪绍华与被告方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2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 怡
联系电话:0559-2319307
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五里亭路8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