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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2931号盛利华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8:0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盛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有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4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胡建华

联系电话:0559-2319663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