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琴货款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6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3日开始按照 LPR 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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