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02破8号之一
申请人: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18日,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内,共有4位债权人向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通过管理人审核及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数额为165724.25元,本院对上述债权予以确认。经管理人调查核实,管理人目前接管到的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财产2841.57元,其负债总额为162882.68元。现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黄山新锐徽州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王 蕾
审 判 员 黄 珍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