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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3 14:41:2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皖1002刑更9号


罪犯汪眷,女,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810270545,本科文化,原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北区梧桐苑2幢502室。

2023年7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23)皖10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汪眷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汪眷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汪眷目前妊娠期间,暂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汪眷暂予监外执行,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二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