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1002民初2764号
吴静如: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被告吴静如、王斌、黄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朱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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