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山市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俊诚: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圆邦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山市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圆邦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406元;二、被告江俊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由被告黄山市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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