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785号
郭树海:
本院受理原告吴有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吴有富的诉讼请求为: 1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计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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