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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357号之一汪海鹏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8 08:09:3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57号之一

汪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胡常青与被告汪海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0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谢一鸣 

电话:0559-2324933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