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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执恢457号黄山山华(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海蔚燕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5 11:29:5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1002执恢457号


黄山山华(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海蔚燕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海燕、王良军: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与黄山山华(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海蔚燕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海燕、王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黄海燕名下坐落于屯溪区新园东路35号黄山世贸绿洲CF1幢 301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1110641号】、屯溪区黄山徽派美食城5幢142号【皖(2018)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079号】的两处房产及被执行人黄山海蔚燕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屯溪区新园东路35号黄山世贸绿洲CF2幢103【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0905303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执恢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限你在公告期满后第5个工作日上午9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在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5个工作日到上述房产处参加评估,并于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