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652号
余少武: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诉被告余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朱静华
联系电话:0559-231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