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许俊:
本院受理原告邢山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许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邢山虎购车款10000元;二、被告王许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邢山虎购车定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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