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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2709号​王许俊、江苏五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5 08:16:4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709号

王许俊、江苏五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潘小英诉王许俊、江苏五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蕾   

电话:0559-231993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