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破申11号
黄山量子庭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山市屯溪区雅浩调味品商行与你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你公司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破申11号
黄山量子庭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山市屯溪区雅浩调味品商行与你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你公司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