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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406号徐敏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3 16:40:1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1002民初406号

徐敏:

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等材料。原告何军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擅自转让黄山高新区永佳新城壹号 2 幢 2 单元 1101 室房屋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100000 元(按房屋实际价值的70%计算,暂定 100000 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黄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中荣

电话:0559-2324927

邮政编码:24500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