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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2651号刘杰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3 11:25:1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66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6600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 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胡建华

联系电话:0559-2319663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