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燕与你公司及被告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黄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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