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凌永东、方连菊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连菊医疗费2200元、交通费131.6元;二、被告陈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凌永东修理费772 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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