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顺翔: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装饰建材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装饰建材商行货款477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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