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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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芦新发、程秋芬、谢晓湘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1621 元及利息(以51621 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支付自2023 年3 月25 日开始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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