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364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娟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效力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婚生女程睿熙给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享有探视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谢一鸣
电话:0559-232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