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山市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俊诚: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圆邦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0406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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